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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启动责令召回 尚缺乏操作性条款
2010-07-17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汽车召回事件多少让中国汽车有些尴尬,由于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责令召回条款,一些跨国汽车企业在国际上实施召回的时候,往往绕开中国市场,对中国的汽车消费者造成不公正待遇。本月初,首个具有法律效力责令召回条例《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如果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将替代质检总局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范,开启了中国汽车责令召回制度。
          一、中国召回制度欠缺责令召回
         实际上,截至到《条例》正式发布之前,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还仅仅停留在召回的备案阶段,跨国汽车企业的全球汽车召回事件,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汽车召回的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即可。即使发生应该召回而未召回,或者召回不及时造成危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只能依据2004年发布的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以数额有限的罚款和处罚,无法对生产企业形成真正的法律威慑力。
         几年来,汽车召回事件频发,召回问题显现。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一直在寻求启动责令召回,并建立由百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依托汽车质量监检机构启动责令召回,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责令召回进展缓慢。去年开始,由多部门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上报国务院,启动汽车召回的立法程序。
         从这次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看,今后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已经上升到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地方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在本辖区内组织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召回条例缺乏操作性条款
         一些阅读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汽车企业人士认为,实际上,《条例》系统阐述了未来中国汽车召回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比如对责令召回的调查部分不够明确,什么情况属于“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怎么进行界定?如何启动责令召回调查?这位人士表示,在欧美国家,涉及汽车召回的法律法规相当健全,涉及消费者投诉、监督管理、危害赔偿等系统条款,这次发布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从《条款》(征求意见稿)内容看,今后中国汽车召回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从一定程度上为召回调查全国范围展开奠定了基础。但是一位关心中国汽车召回的网友说:“我的车存在很明显的油管设计缺陷问题,曾经向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投诉,但是得到的答复是:你先找机构检验检验。”这位网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相信我的车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是如果要让相关部门启动责令召回,可能需要我预先支付高额的检验费用。
         业内专家认为,这次发布的《条例》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是严厉的,特别是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责令召回条款,主管部门将对生产企业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不同于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部门法规,发布后《条例》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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